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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综述 2010.05.07
一,富士康又一员工跳楼身亡
二,安徽:农民非法建房坍塌10名被埋工人身亡
三,多省市菜价仍居高不下 居民称感觉菜比肉贵
四,《了望》文章:当代工会主席心态录
五,《南风窗》用工荒昭示我国廉价劳力时代结束 企业面临转型
六,各地出台公务员新政 变“金饭碗”为“瓷饭碗”
七,北京最低工资上调拟超10% 个人骗取医保将处罚
2010年05月07日
新闻综述 2010.05.21 - 富士康的悲剧是中国劳工的悲剧
富士康的悲剧是中国劳工的悲剧
今年,到五月二十一日止,富士康在深圳的企业已发生了十起员工自杀事件,其中八人死亡,两人重伤。连续的悲剧震惊了全国,并激起了全国范围广泛的讨论和思考。以下是我们收集的部分相关报导和文章。
中国劳工通讯
1,富士康一员工21日清晨坠楼身亡 成为“第十跳”
2,9名社会学者发公开信:杜绝富士康悲剧
2010年05月21日
《劳资矛盾何以成为社会的忧患:对劳动关系转型及调整机制的回顾与探讨》
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在本世纪初完成了市场化的转型,劳资矛盾在市场经济中本应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而在2009年底出版的一期《了望》周刊中,这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被称为一种“忧患”。当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转变为一种“社会的忧患”后,这个转变的过程就是一个值得分析与探讨的命题。本报告将引用研究文献、媒体报导、劳工政策和劳动法律,回顾与梳理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过程,探讨劳资矛盾成为社会忧患的根源所在,概括分析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影响因素,提出建立市场化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政策建议。
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完成了转型,雇佣主体已经明确,劳资之间的利益对立已成定局,从此,中国将进入一个劳资矛盾的多发期,劳动关系的紧张与冲突是必然的趋势。而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却一直受到“政府主导”的模式调整,这一模式与转型后的劳动关系中“雇主主导”的内涵是相悖的,因此并不能对劳动关系起到有效的调整作用,这种不切实际的“政府主导”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正是劳资矛盾成为社会忧患的主要原因。报告最后提出,以劳资之间的集体谈判为核心的机制建设应当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模式,要实现这种模式,无论是政府还是劳资各方,都要对劳动关系未来的发展趋势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要有基於现实的劳动关系观,要纠正对劳资矛盾的错误理解,并且要对现有的收入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2010年05月28日
研究报告 《劳资矛盾何以成为社会的忧患:对劳动关系转型及调整机制的回顾与探讨》
2010年05月28日富士康悲剧的思考(一)
富士康悲剧的思考(一)
蔡崇国
1,想到富士康那些自杀的年青人是,不仅想起一些外国人对中国的惊羡。他们跟我
说:中国比印度巴西好太多了!在北京上海深圳东莞,你看不到印度巴西那样可怕的贫民窟。是呀,我回答:但,你知道这里的代价是什么?谁在为中国城市壮丽的市容付代价?这是什么样的代价吗?我理解这些外国人,自己去巴西、南非、印尼等国,初看那些贫民窟确实不愉快。但,你细看,贫民窟里住的是亲热的一家。父亲、兄弟打工回来,迎接他们的是妻子母亲姐妹孩子的笑脸和可口的饭菜。当家的精疲力竭,但可叼著烟翘著腿看电视,在家NB,在臭水沟边作皇帝。
2010年05月27日
工会委员等3人和广东工会大厦争议案
刘泳仪是广东工会大厦(宾馆)的工会主席,魏秀华、陈惠韶是工会委员,06年当选,任期到2011年,在职期间他们 积极为员工谋取福利。他们的合同在08年到期后,单位没有签新合同。09年4月单位提出他们合同过期,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陈、魏没有再上班。在媒体的关注 下,工会大厦让刘继续上班,但失去了人事主管的职位。2009年工会大厦提前启动工会改选,选出新的工会主席。
所在地:
广东广州
意义:
运用工会法维护工会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利。
进展:
2010年06月01日
新闻综述2010.06.04
1,南海本田罢工事件正转向非正常化
2,中粮集团两百余员工不满安置分流方案聚集
3,南海本田工人要求重整工会 工资需提高至2500元
4,韩寒博文:青春
5,苹果称将产品利润的1%-2%直接补贴给富士康员工
6,山西晋煤集团1座矿井发生透水事故11人被困
7,南海本田工人代表发出致全体工人及社会各界的公开信
8,南海区总工会、狮山镇总工会致本田员工的公开信
2010年06月04日
广东省地方立法迈出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第一步
2010年07月26日工亡赔偿制度的一次进步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於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高了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的标准,即“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对此,中国劳工通讯主任韩东方认为:“多年来,工伤或者工亡赔偿标准过低,不但使受工伤的劳动者和工亡者家属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更严重的是,由於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与市场经济大环境衔接起来,以至於发生工伤或工亡事故后,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家属的合理要求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201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