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5日,一名在新疆阿克苏的建筑工人在网上讨薪,并向政府及辖下的劳动监察大队求助。工人代先生表示,他们十多人去年11月底在金兰广场做了半个月工,完成一幢楼的外墙保温,但此后7个多月都没有发放工资。代先生在微博写道︰“本人每个月生活压力很大,有老人孩子还有房贷等等,希望有关部门帮忙解决”。
中国劳工通讯联络上了代先生。CLB了解到,整个工程拖欠他9000元,假设同时干活的十多人也同样遭到欠薪,金额应该总共为十万多元,相比其他同类型的拖欠工资事件,不算是一笔大钱。代先生说,他和另一名工人早前去过项目部讨薪,即便拖欠工资情况属实,而且数目不多,但经理却只给了他们各3000元,还拖欠每人6000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生效兩年,执行仍待改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在2020年5月起施行,力图解决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顽疾,特别是在欠薪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设立了特别规定。
例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工要实行实名制,并且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这项制度能起到保障工人权益的作用,规范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同时能让工人认知雇佣的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使分包和总承包在拖欠工资时承担部分责任。不过,据代先生所说,他们并没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有包工头与分包商签劳务合同。结果,这次包工头没拿到工资,他们便马上陷入欠薪,而且还不知道总承包是谁。
由于工人不知道总承包是谁,因此《条例》的其他规定亦失去作用。《条例》第三十条写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然而,在此次事件中,总承包不但没有出面,没有负担责任,对分包关系不知情的工人也不能独力要求总承包履责。
假如工人不能确保《条例》的落实和执行,那么劳动局是否能发挥作用呢?答案是否定的。代先生说︰“它有很多方式规避这些问题。就说你现在拖欠工资,包工头又不愿意得罪上面的甲方,农民工去外地劳动局求助,他们给甲方打电话,最终结果还是叫我们慢慢协商,便算是尽了义务。”
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外包网络,既衍生了层层分包的体制,也造成十分复杂的雇佣关系。拖欠工资的情况往往并非出在包工头与工人之间,而是与分包商,甚至是再上层的承包商和总承包有关。因此,一些地方的劳动局即便与分包商联络,也很容易因为拖欠工程款是更上层的企业而陷入僵局。由此可见,《条例》的实施只靠问题发生后地方部门的介入,效用十分有限。
工会应起监督协助作用 工人:没见过工会出现
要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仍然是工人在进入工地开工时对劳动状况的察觉和反映,特别是工会有责任代表工人进行监督。
正如《条例》第五十一条写道:“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过,代先生表示工作时从未见过工会出现,没有工会组织工人入会,自己因此也没有加入工会。
2021年,阿克苏市总工会提到工会围绕重点工作,制定《阿克苏市总工会“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方案》,集中精力为广大职工群众办好一批实事解决一批难题。工会表示,他们先后组织6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动员会暨集体合同签约观摩会,建筑、商贸、餐饮和劳务派遣等领域的160余家企业参加。目前,已指导167家企业签订了“三项”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阿克苏市总工会举行“我与群众唱红歌”主题活动(来源:新疆总工会)
从现在代先生等工人面对的情况可见,工会只是按照老方法跟企业签订了样版集体合同。这些合同不但没有发挥作用,而且也涵盖不了农民工的利益。而且,工会对欠薪高发的建筑行业的组织处于疏忽状态,不但没有组织农民工入会,亦没有代表工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国劳工通讯致电了阿克苏市总工会。我们发现,在致电时整个总工会因为疫情而居家办工,只有几个人在单位值班,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在办公室,只有刚入职不久的员工接听电话。从电话中了解到,大部分工作人员都在家中“静态管理”,本应出现在生产一线的工会人都无法去到现场监督、代表协助工人。不难想象,要出面帮助工人讨薪的工作大概少之又少。所幸,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尚算热心,但代先生的数月工资何时能讨回仍是未知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