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反思江苏响水爆炸事故,工会监督责任被完全排除在外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因违法贮存硝化废料引发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近20亿元。

2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署名“钟纪言“的文章,题目是《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以案促改工作启示》。文章引述国务院督导组认为江苏“安全生产工作发生新变化、迈上新台阶“,并归纳了四点工作启示。其中第三点,“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在预防、功夫在平时,必须强化职能监管、做实日常监督,提升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这是官方多年来少有的将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与“监督”两方面责任分开表述。

不过,从文章的下面这段看,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管”和“监督”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分别落实,似乎仍不确定:

健全了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通过专项整治、警示教育、宣传推广,践行群众路线、凝聚各方合力,初步构建起党政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大格局。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安全生产重点处理代表建议督办会,省政协就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情况开展三级政协联动专题民主监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深入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推动发现问题、落实责任。新闻宣传和曝光监督力度持续加大,在省级主要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行动”专版专栏,完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处处抓安全的氛围。

在文章整段的实践方式中,“群众参与监督“成了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与,再加上新闻宣传曝光和有奖举报。但是大量的事实经验表明,这些群体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很可能会成为纸上谈兵,甚至有些不切实际、不着边际。

从2007年江苏响水陈家港化工园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后,响水县委宣传部阻止记者采访,被称为“响水经验”的“防盗防火防记者”,甚至“给记者找小姐”,到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地方政府官员殴打记者、抢夺记者手机相机,甚至非法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等行为。我们有理由怀疑,试图依靠媒体以及主管媒体的宣传部门主动曝光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很可能沦为“一厢情愿”。

退一步说,就算媒体和主管媒体的宣传部门愿意主动曝光负面信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也能够主动发挥监督作用,但是,这些人并非每时、每刻、每天都在生产现场。他们要想拿到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信息,也得有来自生产现场的信息源。而从事故隐患到发生事故,往往只是一瞬间。事故不会等信息发布,也不会等相关部门看到信息或接到举报后,落实信息的真实性,然后采取行动。

这仍是个本来可以避免的悲剧。其实,就在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前一年,2018年2月,国家安监总局曾发出专函,明确列出了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存在13项安全隐患问题,并要求江苏省安监局“整改落实。

显然,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的最高行政权力部门,国家安监总局发出的整改落实专函,可能仅仅是完成了公文发布和公文履行,但并没有整改也没有落实。于是,一年后仍然发生了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近20亿元。

难道,我国当下的安全生产制度设计,除了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监管“,以及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这些工作场所以外的远距离”监督“之外,就没有作出制度安排,使得安全生产的”监督“能够在每一个工作场所落脚生根吗?

当然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还是工会。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基层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监督责任。

除了法律规定外,近年来习近平更多次在多个场合重复提出,要求工会改革及作为。

2018年10月,习近平便召集全国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谈话。重提加强对工会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完善联系职工群众的制度机制,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坚决防止“四风”的要求。他在去年11月24日,也要求“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也就是说,企业基层工会和各地方工会行动起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既是中共的最高层对工会提出的政治期望和要求,也是中国法律法规确立的工会职责。

那么,发生事故的江苏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基层工会有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呢?响水县总工会有没有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协助包括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在内的本地化工企业属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呢?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于2019年11月发布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逐一列出了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江苏省应急管理部厅;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局、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响水县住建局等各级政府部门负有失职失察责任。但是,对于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基层工会、响水县总工会、盐城市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安全生产的履责或是否尽责的情况,只字未提。

尤其令人费解的是,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却清清楚楚地写明,全国总工会参与了事故调查。但是在报告中,工会几乎被系统性地排除在了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之外,不得门而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2月3日署名“钟纪言“的文章提到,因为这次事故,2名中管干部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1名省管及以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被问责,其中46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江苏响水“3·21”案涉及22起刑事案件,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这些被问责、被处分、被处以刑罚的人当中,有没有相关工会的负责人呢?而工会在今后的责任和位置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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