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权利与劳动关系

根据中国法律,工人有哪些权利?法律如何执行?工人有进行罢工和组织的权利吗? 中国存在集体谈判制度吗?这些都是关于中国工人最常见的问题。

中国劳工通讯将在本文追溯中国劳动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发展,关注各地政府、仲裁委员会、法院如何执行法律,分析工人们如何采取集体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有效代表工人上的不足,以及公民社会中的劳工组织在2010年代中期被大规模镇压之前,如何实质上扮演了工会的角色。

中国劳动法的发展

在改革时期,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更为市场主导的经济,政府逐渐开启一系列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其立法目的是将中国的劳动立法情况与国际标准靠拢,为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活动(例如加入世界经济与贸易组织)铺路。

早期,最为重要的两部法律是199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人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有薪假期等基本权利都被写进法律,其中,工会代表工人权益的相关规定也十分关键。

进入21世纪,更多、更广泛的基本权利被写入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工伤保险、劳动合同、工作场所的歧视、劳动争议仲裁及调解、企业工会的角色等等。

这一时期,最重要也最有争议的立法当属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部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付经济补偿。该法通过前,国内外企业界展开了激烈的游说活动,力图弱化《劳动合同法》。法律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则想尽一切办法钻法律的空子。其中一个漏洞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公司雇佣工人,使工人成为劳务派遣工,而不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雇员。事实上,《劳动合同法》通过后,许多工人被辞退,随即又通过劳务中介被再次雇佣。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不遵循法律的情况,在2009年,农民工群体中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42.8%。到了2016年,这一数据下滑到了35.1%。《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进行修订,试图修补中介招工这一漏洞,但是用人单位继续逃避规定的法律责任,他们认为修改后的条文对招聘及辞退劳动者有所限制,因此游说政府放宽对相关条文的实施。

2000年代是中国劳动立法的一个高峰,至少有八部主要法律及全国性条例于这一时期生效。在后一个十年,尽管几部已有的法律有所修订(见下图),新的立法却相对较少。其中意义最重大的立法是2011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它将有关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中劳资双方的义务以条文的形式清晰化,此前,这些规定散见于各类条例。可是,和《劳动合同法》面临的情况一样,用人单位常常无视自身法律义务,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社会保险。

本图表根据此主要劳动立法清单绘制。这不是一份详尽的清单,仅旨在说明立法进程和时间。

2010年代开始,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几乎不再有新的立法来保障工人的权利。而政府高级官员为了提供更有利于商业的法律环境,更是将削弱现有的劳动保护拎上台面讨论。事实上,这一时期最后一项重要的劳动立法可以追溯到2015年,该年1月1日,《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旨在赋予广东工人开展集体谈判的权利,但实际没有引入什么新内容,各方对该条例的实施也并不重视

行政及司法实践

从上述有关立法活动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并不严格。各地政府的劳动部门及监察人员本承担着落实劳动法的责任,但绝大部分行政主体没有足够的资金、人力来严格执行法律,也缺乏相关能力和意愿。这一现象在欠发达的小城市更为明显,因为在当地政府眼中,大力发展辖区内经济、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比保护工人权益重要得多。

改革开放改变了中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力分配,可以说中央及各级政府渐渐放权,能左右劳动关系的权力被转移到企业手上。这样一来,不严格执行法律就意味着雇主能全权决定工人们的工资及工作条件,工人们为了落实劳动法,往往只能依靠自身行动,要么诉诸集体行动(见下表),要么依靠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最关键的机构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LDAC),负责裁决大多数日常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首先通仲裁委员会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然后才能由民事法院受理。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较为简单便宜,但一些雇员,如公务员、军事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被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对于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受害者来说是一个主要障碍,因为他们往往在离职后几年才发现自己的病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绝大多数案件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及劳动合同终止有关,也有一小部分与工伤有关,大部分案件都能得及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手的案件中大约有一半都是通过调解,而非仲裁来处理。尽管调解能加快争议解决的速度,这种争议处理方式也容易令工人们更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并满足于妥协后的裁定。如果调解失败,争议双方将继续仲裁程序,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定。

2019年,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共审结案件1068413起,是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以来案件数量最多的年份(见下表)。这些案件中,有552584起经调解解决,430309起经仲裁裁决解决。《中国劳动年鉴》数据显示,2019年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所有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为32%,高达60%的案件以双方妥协收尾。

*恰逢《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2008年案件数量总量激增,这两部法律赋予工人更大能力及意愿,以法律纠正侵犯劳工权利的行为。数据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上诉,由民事法院审理,,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重新计算工龄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参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工人的不利之处在于法庭诉讼所涉及的财务成本和时间,即使在最直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人也要支付至少5000元的诉讼费。雇主可以通过无休止地向上级法院上诉来搁置案件,即使原告胜诉,也无法保证判决会得到实际执行。鉴于法院必须处理大量积压的案件,他们经常寻求通过调解而不是正式判决来解决纠纷,而这可能损害工人的基本权利。在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国鸣更进一步表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建立平等协商保障机制,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劳资矛盾。在协调和解决纠纷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或工会代表平等协商。

如果劳动者在招聘过程中遭遇基于性别、身体状况、残疾、民族等因素的歧视,劳动仲裁委员会往往不会将其视为劳动争议并受理,因为企业与劳动者两方尚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这样一来,涉及招聘歧视的争议被归为民事纠纷,直接交于法院处理,不用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这一前置程序。此外,2019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平等就业权”案由,遭遇职场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平等就业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过去二十年里,有许多意义重大的职场歧视案件,不仅帮助了受害人,纠正歧视行为,同时也在中文媒体上凸显了平等就业面临的根深蒂固的问题(详见《工作场所中的歧视》一文)。

法院及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不愿受理集体案件,他们通常会将集体起诉拆分为独立原告。因此,当一群工人有相同的遭遇,或者对用人单位有一系列不满时,他们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在法律途径之外采取集体行动以求权利救济。

集体行动、罢工与集体谈判

在讨论中国的集体行动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982年宪法中删除了罢工权,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工人采取罢工行动。事实上,过去十年间,占据新闻头条的罢工行动不在少数,其中最著名的是2010年佛山市南海区的本田工厂罢工,在激烈抗议当地工会的做法后,工人们成功保证了35%(每月500元人民币)的薪酬增长;又例如2014年4月,东莞裕元鞋厂约4万名工人罢工两周;2015年番禺利得鞋厂的罢工,工人们最终争取到几百万元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金;还有2018年5月和6月,分别由塔吊司机和卡车司机组织的罢工。

2013年,联盛塑料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工人抗议

许多罢工行动都引发了临时或自发的集体谈判,在这中间,工人们选举出工人代表,构思策略来迫使管理方参与谈判。当地政府及工会官员也通常参与其中,他们往往试图提出和解协议。最典型的便是政府对劳资双方施压,令工厂尽快恢复生产。然而,这些快刀斩乱麻的方法并未处理争端背后的问题,因此,也为半年或一年后的再次罢工埋下隐患。

警察出现在罢工现场并不罕见,但是他们角色主要是封锁现场,保证工人们的示威活动不超出工作场所的范围,同时也不扰乱社会秩序。中国劳工通讯工人集体行动地图的数据显示,仅5%的工人抗议事件中警察进行了逮捕。如果工人们被警察拘留,通常数小时后会被释放,拘留最多不超过数日。有时,工人会在参与或组织罢工后被捕,但如果他们被指控,罪名通常与扰乱公共秩序有关,例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不是“参加罢工”这一行为本身。更常见的报复形式是罢工领导人在罢工期间或之后的几个月内被资方解雇,在中国,这一过程被称为“秋后算账”。

绝大多数集体抗议(约占八成)与拖欠工资有关,而且严格来说,绝大部分行动不属于罢工,而是工人们在被辞退后,为了拿到工资及其他报酬而进行的集体行动。有1/3的工人抗议发生于建筑行业,其突出的欠薪问题是结构性的,而制造业及服务业的欠薪更多由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现阶段,越来越多第三产业的初创公司快速扩张、招募新员工,随即又陷入财务危机、无奈倒闭,工人们不仅丢了工作,最后几个月的工资也未拿到。

工人们针对拖欠工资发起抗议活动,主要是为了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大众对工人遭遇不公待遇的关注,从而迫使当地政府介入。若工人们的诉求能够传达给地方官员,官员会对企业施压,要求企业至少支付一部分的薪酬,然后再说服工人“见好就收”。地方政府及工会通常会公布为工人追回欠薪的金额,但对起先他们如何放任企业拖欠工资只字不提。

工会的角色

所有工人都有组织或加入工会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受到极大的制约——所有企业工会都必须隶属于唯一的法定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ACFTU)。任何建立独立工会运动的企图都被中共视为政治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建立的唯一独立工会,是于1989年短暂成立的北京工人自治联合会(BWAF)。在1989年6月4日北京军事镇压后,北京工人自治联合会被宣布为非法组织,并被解散。

中华全国总工会按照地方和地区工会联合会的层级进行组织管理,和党及政府的组织架构类似(见下方简化版组织架构图)。中华全国总工会属于“群众组织”,为共产党及地方政府的利益服务,而非为其会员,即工人群体服务。地方工会基本上都需要请示上级工会,或者听当地政府和党组织领导。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层级架构中,最基层的是企业工会,而企业工会很大程度上处于资方的领导之下。地方工会干部会在与企业管理层商议后,建立企业基层工会,这一过程中,企业员工的意见并没有被询问。比起代表工人利益,企业工会的职能更接近社会福利组织。工会能够开展的活动通常仅限于节假日发放礼物,以及组织社交聚会。企业工会干部极少在劳资纠纷中支持工人,黄兴国就是少数的一例。2014年,沃尔玛位于中国中部城市常德的门店关闭后,黄兴国领导沃尔玛员工开展了长达一个月的抗议活动,要求遣散补偿。

中华全国总工会未能和会员们站在同一阵营,这说明虽然改革开放已有四十年,绝大多数中国工人仍未从所谓的“经济神话”中受益,与此同时,一小撮党内或商界领袖变得格外富有。而且,极端的贫富差距在过去五年更为恶化——中国经济增长放缓,越来越多工人只能从事低薪、不稳定、几乎没有福利的工作。甚至连国家总理李克强也在2020年全国两会记者会上表示,根据官方统计,中国有6亿人口平均收入低于1000元

共产党显然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以及这会给其自身政治合法性带来的影响。事实上,共产党现阶段似乎认识到,经济增长不再是应对所有问题的答案,如果要保持工人阶级的信任和支持,就要更注重财富分配。共产党将大量资源投放到消除中国农村地区的绝对贫困上,但为了减少城镇地区的相对贫困,并在2021年建党100周年之际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应该在其中有所作为。

自2013年起,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多次号召全国总工会要协助低收入工人实现“中国梦”。2015年11月,习近平提出了全国总工会改革,旨在重组工会架构,同时改变工会工作作风。具体来说,改革计划有两方面主要目标:一是去除总工会“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即去“四化”;二是增强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即增“三性”。本质上来说,这几句术语指向的是全国总工会必须抛弃旧有的官僚作风,并聚焦能够帮助工人、建立自身声望的实际方法。

全国总工会在一次次声明和讲话中不断表示,全总已经清楚了解党的号召。但显而易见的是,工人们对工资及工作条件远远称不上满意,中国劳动通讯电话访问的工会官员也承认,工会仍受制于其官僚架构,在有效组织工人、即时给予工人帮助上仍阻碍重重。

公民社会在支持工人运动方面的作用

在21世纪初及2010年代早期,全国有数十个公民社会劳工组织。他们主要集中在南部广东省,积极支持工人追求更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这些劳工组织基本上做了了真正工会该做的工作:帮助与雇主发生集体纠纷的工人提出他们的要求,选举谈判代表,制定谈判策略,并维护工人之间的团结。他们还帮助工人利用影响力日益扩大的社交媒体向当地工会官员施压,以支持工人的合法诉求。

中国劳动通讯和这其中数个公民组织合作,记录了超过100起集体谈判。以下是最广为人知的一些案例:

2011年年底,西铁城深圳表厂工人罢工并进行集体谈判,最终工人与管理方达成一致,厂方需将过去5年的加班工资总额,按照70%的比例折算支付给工人;

2011年广州番禺恒宝饰物工人追缴社保事件,是最早关注企业欠缴社会保险的维权事件之一。当工人代表被捕时,工人们展示出的团结令人印象深刻;

2013年高雅珠宝番禺工厂的长期维权事件,凸显了女工的组织及领导能力;

2014年广州大学城环卫工人维权事件,是珠三角地区成功为环卫工争取到更好的工资待遇及工作条件的案例之一;

2015年利得鞋厂维权事件,工人们成功要求企业补缴了本应属于他们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共计几百万人民币。(下图为利得工人与劳工人士的庆祝活动,图片来源:纪录片《凶年之畔》。)

但是,利得鞋厂维权是广东民间劳工组织最后一个取得实质成功的案例。2015年12月,当局对公民社会进行了大规模打压,导致许多有影响力的劳工组织(例如“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关闭。然而,工人们继续组织起来,罢工、抗议仍是华南地区工人生活的常态。不过,情势在2018年又发生了改变。2018年夏天,深圳佳士科技有限公司工人要求组建工会,全国多地高校学生和毛派团体声援并加入工人的抗议活动。此次事件引发了政府更为严厉的镇压超过50名维权人士被拘留。2019年,在一波似乎旨在根除广东公民社会团体残留的风潮中,至少又有十多位活动人士被拘留。几乎所有活动人士最终都被释放,但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为工人提供有价值的帮助和建议,鼓励工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全国各地仍有许多劳工人士及小型团体,他们经常与当地工会及政府协力,不仅保证已有的法律有效实施、工人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也推动法律改革,更好地保护工人权益。全国各地的工人也继续发声,每年展开数以千计的罢工抗议,覆盖不同省市、不同行业,为公正的待遇及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不断努力。

结论

绝大多数劳动法律立法,都出台于1990年代及2000年代。尽管一系列劳动者的权利有法律框架支持,但法律在执行层面完全不够,工人的诉求难以在制度框架内得到完全实现。在企业层面进行组织,以及在官方工会的框架下进行工人工作,亦取得了一些不同程度的成功。随着企业持续剥削工人,政府官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及中国的贫富不公持续扩大,工人阶层得到的资源少之又少。鉴于公民社会遭到镇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作用比任何时期都要重要,全总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各行各业真正代表工人,维护和促进工人的权益。

本文首发于2014年12月,最后更新于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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