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广州市番禺利得鞋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2年12月11日,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0232X4,以下简称利得公司)数名员工到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寻求法律援助。根据员工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利得公司拟搬迁厂址,但在其22年的经营过程中,存在未购买社保、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诸多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员工担心公司搬迁后,自身合法权益无法保障,遂寻求法律援助,随后服务部工作人员介入利得公司员工的维权行动。
(图:ChinaLabourAid)
利得公司刻意隐瞒厂址搬迁一事,侵害了劳动者的知情权
回顾整个事件,因利得公司拟搬迁消息的传播,导致员工人心惶惶,而公司又迟迟不予公告澄清,导致劳资双方对立情绪蔓延,相互猜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公司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公示,告知劳动者。利得公司刻意隐瞒搬迁厂址的决定,构成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侵害。
利得公司存在未依法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早期入职利得公司的员工,公司并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工作了十几年的老员工,无法证明自己的入职时间,无法计算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以及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利得公司有义务证实员工的入职时间,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对于符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利得公司也没有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利得公司存在违法超长加班的事实,侵害了员工的基本休息权
在利得公司,超期加班为常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都无法保障,有的员工每个月休息两天,有的员工整月无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以及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员工的基本休息时间。但利得公司存在长期超时加班,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侵害了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利得公司在长期超时加班的违法情形下,不仅侵害了员工的休息权,还没有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侵害了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利得公司并未依照上述规定,足额支付员工加班费。
未落实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及产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利得公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应当保障其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同时对于不同情形的女工休产假的,未按照法定标准休足产假。
利得公司没有依法给员工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以及《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利得公司并未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员工高温津贴。
利得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利得公司在22年的经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利得公司应当依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社会福利。但利得公司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一方面严重违法,存在不缴、少缴、欠缴等诸多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利得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条规定“ 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一条“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受委托银行应自收储之日起计息”,第三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缴纳欠交额千分之三的滞纲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利得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未安排职业病健康检查,侵害了员工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利得公司部分岗位属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但未安排员工进行职业病检查,侵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