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11·24”特大事故一审判决,能否推动工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18 June 2020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平台坍塌,造成73人死亡。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井下瓦斯爆炸,造成214人死亡。两次事故,间隔11年零9个月零10天,日出日落4278次。
两次事故,用287个活生生的人命和287个家庭的瞬间坍塌,在中国安全生产史上标注下了最为黑暗的日子。这两个日子,本是循环往复的日子之一。对于那287个曾经鲜活却瞬间消失的生命来说,对于那287个也许生存艰难却各有温馨的家庭来说,宁愿这两个日子从未存在过。
两次事故,涉事企业都是大型国企;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调查结论都是生产过程中严重违章、违法;对责任人都作出了严厉处罚。两次事故,除所属行业不同之外,其余包括调查处理方式、调查结论,被处罚者的身份等,几乎是翻版。
翻查中国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无论从2005年阜新矿业集团214人死亡事故往前翻,还是往后翻到2016年丰城发电厂73人死亡事故,抑或是一直翻到眼下,中国安全生产一直在进行着一个死循环,即立法-违法-发生事故-调查-处罚责任人-等着下次事故-再调查-再处罚责任人-继续等着下次事故发生… …
我们看到,中国安全生产走不出死循环的最重要原因是——虽然有立法、执法和管理,却没有监督。而安全生产中监督缺位的直接责任者,便是各级工会。中国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必须履行监督责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另有《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对工会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监督责任有详尽规定。
但是,在所有可以翻查到的事故调查中,从没有对相关工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更没有任何一个工会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而被处罚。
一个都没有!
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存在诸多安全漏洞,工会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然而,对于相关工会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却无人问责。
四年前,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73人死亡(其中70名筒壁作业人员、3名设备操作人员)、2名在事发7号冷却塔底部作业的工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以及江西省政府派员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也是调查组成员。事故调查报告于2017年9月公布。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造成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并最终导致平桥整体倒塌。
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提出了“大干100天”活动策划。2016年9月13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各标段及辅助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启动了“大干100天”活动,活动时间从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
事发7号冷却塔属于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于2016年4月11日开工建设,原定施工工期为2016年4月15日到2017年6月25日,共437天。然而,就在7号冷却塔开工前,2016年4月1日,7号冷却塔施工工期调整为2016年4月15日到2017年4月30日,缩短了56天,其中筒壁工程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212天。
7月28日,工期再次调整,筒壁工程工期变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工期由212天调整为110天,压缩了102天。就在“大干100天”活动期间,2016年11月24日,7号冷却塔发生施工平台坍塌。
事故调查组发现,从建设方到总承包、分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再到监理单位,层层环环都存在安全生产漏洞。建设方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城三期发电厂)未经论证压缩冷却塔工期,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
总承包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项目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不履行岗位职责。
事发7号冷却塔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能公司)对项目部管理不力,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
劳务分包单位河北魏县奉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县奉信劳务公司)违规出借资质,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对劳务作业队伍进行实际管理;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作业队伍仅配备无资质的兼职安全员,全凭经验与习惯施工,长期违章作业。
监理单位上海斯奈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奈迪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监管不力,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
如果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各级工会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便能够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管理混乱、流于形式、出借资质、监管失利等漏洞,从而很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换句话说,各级工会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使得事故的发生成为必然。而层层环环都存在安全生产漏洞这一残酷的现实,等到事故发生后,由调查组来发现,已于事无补。
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被判处刑罚,工会监督失职无人问责
经审理查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江西投资集团(建设方上级单位的控股单位)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邓勇超所受处罚,没有一项与他没有履行工会主席职责相关。
工程的施工单位、劳务单位、总承包 、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预拌混凝土供应商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和生产经理朱海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质监总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丰城市工信委等相关负责人9人分别因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丰电二期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江西鸿远实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小燕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意见 | 罪名 | 刑期 | |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负责人 | 邓勇超 |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
建设方丰城三期发电厂未经论证压缩冷却塔工期,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 江西投资集团未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进度控制进行监督协调;未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及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
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 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
张运平 | 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对项目部管理不力,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
吴志光 | 河北亿能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 | ||||
白书平 | 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 | 劳务分包单位魏县奉信劳务公司违规出借资质,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对劳务作业队伍进行实际管理;未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作业队伍仅配备无资质的兼职安全员,全凭经验与习惯施工,长期违章作业 | |||
王松 | 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 | 总承包中南电力设计院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项目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不履行岗位职责 | |||
胡东胜 | 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单位上海斯奈迪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监管不力,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 | |||
廖辉寿 | 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 | ||||
丰城鼎力建材公司 | 在无工商许可、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未通过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批复、尚未获得设立批复的情况下违规向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 ||
顾玉兴 | 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 | ||
朱海敏 | 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生产经理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60万元 | ||
政府监管人员 | 杨飞云 |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 | 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 | 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
白洪海 | 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 | 电力质监总站违规接受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违规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站,未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对项目站质量监督工作失察 | |||
冯卫 |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 |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监管职责认识存在偏差,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
涂爱平 | 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 | 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违规批复设立混凝土搅拌站,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监督不力 | |||
其他 | 杨岳辉 | 丰电二期计划经营部原经理 | 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 |
桂小燕 | 江西鸿远实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 | 贪污罪 |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 ||
各级工会 | 无 | 无 | 无 | 无 |
此外,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失责事实、性质,给予48人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教育。
姓名 | 职位 | 责任 | 处分 | |
企业 | 关业林 | 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宗孝磊 | 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书记,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王辉 | 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质量技术部、工程总承包公司等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曾渠丰 | 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质量技术部主任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王盛财 | 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经济师兼人力资源部主任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
张枝洲 | 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项目质量安健环部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
李峻 | 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
王岳华 | 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部常务副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
王勇 | 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质量安健环部副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
张世龙 | 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 |
陈银洲 | 群众,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质量安健环部主任 | 对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 | 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 |
吴春利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电工程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李兵 | 中电工程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徐海云 | 中共党员,中电工程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主任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汪建平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 |
丁焰章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 |
谭华 | 中共党员,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主任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
赵有生 | 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
李昌宝 | 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部、工程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保证部及项目监理部等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 |
余石虎 | 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吕新生 | 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项目监理部土建监理师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荀敏 | 群众,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管理部主任 | 对项目监理部监督指导不力,未开展实地检查, 信息报送不及时 | 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 |
王中堂 |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
曾曦 |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分管安全质量环保部 | 对火电监理业务疏于管理 | 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 |
赵宏 | 中共党员,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总经理 | 对上海斯耐迪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不力 | 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 |
吴纪 | 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丰城二期发电厂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三期基建工程安委会主任 | 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未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 建议转江西省纪委一并办理 | |
张惠良 |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章碧清 | 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部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
宋弘景 | 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部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黄辉 | 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
付小新 | 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副总工程师兼安全质量保卫部经理、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
汪明 | 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质量保卫部副经理兼安全质量监督处主任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
邹建华 | 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三期工程部经理助理兼汽机专业主任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姚迪明 |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 |
罗志清 | 中共党员,江西投资集团安全生产部主任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
李忠清 |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部 | 对安全生产部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 | 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 |
王志轩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理事长,分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电力质监总站)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张天文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主任(电力质监总站站长)、党支部书记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政府 | 黄学农 | 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
罗毅芳 | 华中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综合处、电力安全监管处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 |
王笃奎 |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党组书记、监管专员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 |
夏庆辉 | 中共党员,华中监管局行业监管处处长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 |
杜勇 | 中共党员,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调研员 | 对江西业务办公室应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未发现电力质监总站违规问题 | 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 |
周志强 | 群众,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 在接受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咨询备案事项过程中,未告知其正确的备案程序及时限 | 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 |
李贻煌 | 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 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议进行通报 | |
杨玉平 | 宜春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1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丰城市委书记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 |
喻军 | 樟树市委常委,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丰城市委常委、副市长,负责与丰城发电厂的联系工作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
徐思明 | 丰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0 年 12 月至2016 年 9 月任丰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 在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事宜中,违反《丰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撰拟同意设立搅拌站的批复意见 | 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 |
各级工会 | 无 | 无 | 无 | 无 |
从建筑公司负责人到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人,从工程监理到各级政府责任人,都被追究了责任。然而,对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监督责任的各级工会,却从未进入人们的视野。
那么,丰城三期发电厂工会、中南电力设计院工会、河北亿能公司工会、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工会、上海斯奈迪公司工会,还有丰城市总工会、宜春市总工会、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建筑工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各级工会本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但却没有履责,为什么不问责追究呢?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一方面要靠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另一方面,更要靠工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两者缺一不可。但是,回看丰城“11·24”事故,从建设单位到总承包单位,再到分包施工单位、劳务作业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在层层分包中一步步被稀释淡化。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工会作为安全生产的半壁江山缺位了。
既然《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 》对于工会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规明确,既然各级工会没有依法履责,便应该依法追究没有尽到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工会责任。否则,我们无非是在等着下一次悲剧的发生,然后再把一伙人(不包括工会工作人员)送进监狱,如此便难以通过制度性改善预防和阻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与宜春市总工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的对话
关于工会为何未能预防事故的发生,以及在事故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中国劳工通讯负责人韩东方致电江西省宜春市总工会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分别与地方及行业工会进行了谈话。
宜春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丰城三期发电厂作为国企,其工会关系不在地方,而是归产业工会管。“现实的实际情况,就是他们的工会组织关系不在我们宜春,也不在丰城市。所以说,你也知道,如果工会组织不在这里面的话,我们怎么指导人家开展工作?他也不会听你的。”尽管这造成了地方工会在工作现场开展工会工作的困难,工作人员仍坚持认为,工会体制就是如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下设有许多产业工会,央企、产业的管理都不在地方工会。
关于建筑工人如何加入工会,宜春市总工会表示在建筑企业、建筑工地,可以组建工会。江西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发布了提升基层工会建设水平的实施方案,提出要落实《江西省总工会农民工工作规划(2017—2020年)》,继续以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项目为重点,推行农民工源头入会、关系接转、两地管理的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其后,中国劳工通讯又致电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以了解行业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的建设工作部专门负责有关建筑业的工作。通过谈话,我们了解到作为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员,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和江西当地一起参与了事故调查,但作为专管建筑行业的海员建设工会并未参与其中。对此,海员建设工会的解释是工会工作各有分工,全总权益保障部负责重大伤亡事故相关工作。
海员建设工会强调“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始终是工会的原则,工会一直重视建筑工人的职业安全,包括在目前防疫期间保障工人的健康安全。每年五月是安全生产月,工会正在开展安康杯劳动竞赛。不过,海员建设工会工作人员表示,工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要靠基层工会落实,产业工会不清楚具体情况。
然而,从丰城“11·24”事故来看,工会显然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失职了,应该对失职造成的相关后果承担责任。关于如何落实工会的监督责任,对工会监督不到位进行问责,海员建设工会工作人员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天天都在宣传,天天都在搞的,我们每个工地上都有安全员。我们每天都在检查的”,如果建筑工人想要问责工会,“他们(建筑工人)个人都知道怎么(做)”。工作人员强调,其他人士可以将对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写成书面材料,交给全总对外窗口信访办。
无论是对地方工会还是产业工会来说,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劳工通讯认为,首先,尽早将工会安全生产监督履责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与事故相关的工会负责人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追责。其次,建筑行业应立即纠正由雇主启动建会、工人被动入会的做法,改由各级工会走出办公室,进入本地工地,直接组织动员建筑工人个人加入工会。再有,应在各省成立建筑业行业工会,由工会代表会员(工人),通过集体谈判,确保省内所有工地,雇主必须先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为工人登记缴纳工伤保险,工人才能进入工地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以上三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利”和“义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法律赋予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行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利才能履行保护职工劳动安全的义务。既然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是工会的一项职责,那么,履责就是强制性的。如果工会不履行监督责任,无论有没有发生事故,工会都应该因为没有履责而被问责。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向企业提出“要求”、“建议”、“意见”,则是工会的权利。企业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工会提出的这些“要求”、“建议”、意见“。工会提出相应的“要求”、“建议”、“意见”,才履行了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