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应是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手段 —— CLB 就《劳资集体谈判守则》的看法
2013年10月22日2013年10月11日,二十名集体谈判工人代表、五家工人服务机构和一间律师所联合发布了《劳资集体谈判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谈判的规则和程序,以期在中国建立长效稳定的集体谈判机制,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双赢。同一天,广东省人大也发布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中规定,当企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时,职工和企业双方都有权利提出工资调整的协商要求,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无论是广东省人大发布的《意见稿》,还是由民间发布的《守则》,都是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为目的,也可以说是官方和民间从不同角度对近年来中国罢工现象不断涌现的一个积极回应。
《守则》共65条,对集体谈判原则、代表的产生和职责、集体谈判的会议及讨论事项、集体谈判僵局的解决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守则》规定,员工方谈判组成员应由工会委员会成员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其中工会委员所占比例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又规定了资方在收到员工方提交的谈判意向书之后,五日内须予以书面答复;而《守则》建议的谈判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福利待遇八项内容。
对于这份《守则》,中国劳工通讯(China Labour Bulletin)的专家认为:
一、《守则》是近年来首次由民间劳工组织、工人代表和法律职业者共同提出的立法意见,在中国的劳动立法史上是一次创举。
一直以来,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通常由相关的学者专家、官员和少数人大代表参与制定,而工人代表、劳工组织成员或是劳工维权律师等处于劳资纠纷解决一线的相关人员,却没能或很少参与到劳动立法当中。这是导致劳动立法脱离社会实际,脱离文化与习惯的现实,不能真正地保护工人的权利,也不能反映利益各方的真实需求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由于一套有效的劳资利益调整机制的缺失,工人常常无法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对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诉求,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工人不得不诉诸于罢工等集体行动。据中国劳工通讯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6月到8月,全国共发生183起工人群体性事件,比去年同期增长近一倍。
与此同时,由工人集体行动引发和启动的集体谈判也越来越频繁。但这种谈判往往是一次性的,缺乏一种长效机制的保障。谈判结果最多也只能解决一时的冲突,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劳资双方认可。过后,很难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工人们可能要通过另一次的集体行动才能重新启动谈判。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说,都是一场“双输博弈”。
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劳方率先提出了这项自我约束倡议,签名者首先承诺在集体谈判中遵守这一规则,希望雇主和政府对工人的行动准则和自我约束有所了解,以便减少不必要的过度反应。在立法前由民间首先制定自我约束规则条款,然后以这种自治所积累的经验为基础,推动未来的立法更符合现实需求,这的确是一项历史性的创举。今后,不但在劳动立法方面,甚至在其他领域,也可以试行先经民间自我约束守则然后根据实践经验进入立法。
二、《守则》明确了集体谈判委员会代表的产生、职责及权利,强化了普通工人在其中所占比重,提高了工人组织化程度,确保了工人组织能够与资方力量进行有效制衡。
既然是集体谈判,就要求劳资双方进行有效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化程度已相当完善,除了资本的力量外,这是资方相对单个的工人而言的另一个优势。这种力量对比的不平衡,即是劳资冲突产生的原因,也是推动集体谈判的困难所在。《守则》从制度设计上强化了工人组织,规定员工方谈判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其中工会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而员工代表人选可通过工会推荐、员工自荐或者员工推荐等方式产生。这就能在根本上提高劳工的组织程度,根本劳资力量对比的不平衡,而且,还确保了大多数谈判组成员是来自普通工人,从而在谈判中真正代表大多数工人的心声。
三、《守则》是在总结过往众多集体谈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订立,对于现实中劳资纠纷的解决和集体谈判制度的运作都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许多立法者或政府官员,从没有亲赴劳资纠纷的一线,更没有参与集体谈判的体验,故许多关于劳动和劳资冲突的法律、行政规定缺乏实证的基础。这是立法的重要盲点。
而此次参与制定《守则》的人,都是有丰富经验的工人谈判代表、劳工组织成员和工人维权律师,都曾启动、参与和组织过多次集体谈判,对于施行集体谈判的条件、集体谈判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工人组织与企业组织如何有效博弈等问题都有深刻洞见,也在集体谈判的实践中深知诚信谈判的重要性。但在规制缺位的情况下,别说诚信谈判难以建立,甚至连启动谈判都非常困难。
正因为如此,《守则》对集体谈判前的准备、集体谈判会议的召开、讨论的事项、集体协议的签订、甚至集体谈判僵局的解决等规则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这对集体谈判制度的健康运作提供了有效支援,也为国家的立法机构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四、《守则》是对当前中国工人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的积极、主动的回应,对于协调劳资纠纷、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守则》与劳、资与政府三方利益都密切相关,它同时规定了员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守则》的制定者和提倡者多是工人、劳工非政府组织和律师,但仍然体现了中立的原则,这是很难得的,它的制定和执行,也能符合各方的利益需求。
政府希望社会稳定,而集体谈判正是建立稳定劳工关系、保证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手段。政府的责任之一,是在企业内打造一个劳资双方平等博弈的制度平台,而《守则》恰恰发挥了这个功能。
在集体谈判制度的缺位,迫使工人们用罢工等激烈的方法换来工资工时、工作环境方面的改善,而《守则》的出现,让劳资双方的谈判有相应的规则和程序可供遵循,从而降低双方的互不信任程度,使得集体谈判成为可能,谈判成功的可能性更大,由工人偶发性的罢工启动的一次性谈判,也因此有可能发展成为周期性的集体谈判制度。很明显,这会使罢工减少,罢工发生后也较容易、较快地解决。这是符合劳资双方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