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力劳工集体协商——工人、NGO、政府、企业四方博弈
18 June 2014以招商引资为核心要务之一的地方政府,处理劳资冲突往往立场模糊。然而最近几年来,转型升级的压力迫在眉睫,节能减排纳入政绩考核,以及此起彼伏的工人罢工引发的维稳压力,使得官方工会不得不正视工人的诉求。
2014年3月,由广东省总工会起草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只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邀约,企业老板就必须和职工集体协商工资和各项待遇。
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工人数以千万计。2014年以来,见诸报端的劳资冲突事件即有十起。在工人怒吼声中,条例走上立法程序。官方试图赋予工人更多权利,以求安抚之效,尽量避免工人走上街头。
然而,香港的六大商会拒绝接受条例。他们登报表示抗议,认为该条例赋予了工人过大的权利,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亦有可能会造成公司商业机密泄露。
工人也不买账。他们以停工怠工迫使资方让步,并对这一手段情有独钟,这与条例目的格格不入。草案中明确:工人“不得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否则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工人及劳工NGO用公开信的方式,声明该条例对工人“限制过多”,要求做进一步的修改。
这项地方性法规酝酿多年,但尚未正式出台就已引发各方激烈反弹。
香港商会的抗议广告
5月15日,香港各界商会联合会议在香港多家报纸刊登整版广告:“香港各界商会联合会议强烈反对《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其中“强烈反对”四个字醒目而扎眼。
香港各界商会联合会议是由香港59个行业商会共1.8万家企业成立的临时组织。他们发布的广告语称,对该条例“万分焦虑、十分困扰、极度恐慌”。
广告的小字部分称,如今国际经济环境日趋险恶,内地经商条件也日益艰难,如果加上更苛刻的条例,无疑是雪上加霜。
珠三角的投资环境确已大不如前。
30多年前,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珠三角,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几乎开出了全世界最为优渥的条件。港澳台企业纷纷进驻,在这片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极不完善的土地上,享受着最便宜的地租、最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最廉价的人力成本,并在30年间赚得钵满盆盈。
凭借廉价劳动力,珠三角一举成为“世界工厂”。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副所长陈淮在一次报告中提到,在1991年到2003年之间,在珠三角这个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农民工工资在12年中只上涨了人民币68元。
而今有识之士早已宣称珠三角要放弃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制造业。人力成本飙升,企业要遵循的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已有一批制造业企业选择退出珠三角,转战东南亚。
为在珠三角继续生存,香港商会一直在试图影响内地的种种政策。
在刊登广告之前,4月15日,香港六大商会致函香港特首和内地13个相关政府部门,对条例出台提出反对意见。
最令香港商会抵触的内容是:该条例中关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与福利等各类事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以及企业必须在职工提出要求的30天之内予以回应,并在此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等条款。
在港商观念中,这些内容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工人不对企业的盈亏、风险以及发展远景承担责任,因此在工资与福利待遇的制定方面与资方存在天然的隔阂。
这些产业工人是工厂流水线的一部分。深圳西铁城代工厂的一名工人曾经告诉财新记者,作为工厂的“一颗螺丝钉”,他的工作就是“站在机床前,机械地重复同样的动作,每天至少要干八小时。”
没有人会将企业的经营状况告诉这些“螺丝钉们”。他们与企业的联系,只是知道自己要做什么,以及企业付给自己多少薪水。
工人对企业缺乏归属感。“螺丝钉们”的工作并没有太大技术含量,他们随时可以被替代。当然,他们也能很容易地找到下一个企业,继续当一颗“螺丝钉”。
但港商忌惮“螺丝钉们”联合起来的力量。他们担心职工“不按市场规则向企业提出无底线的要求,用群体压力迫使企业就范。”
广东劳动学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李敏研究劳动关系近15年。她说,在珠三角,的确出现过某些企业的工人反复罢工,要求企业一再加薪,毫不顾及上一份加薪协议上的时间限制的情况。
香港商会还表示,条例涉及的集体协商事项众多,几乎涵盖了企业运营的绝大部分环节,令企业自主经营权基本不复存在。他们认为,“这些规定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市场化精神与保护私有产权存在明显矛盾。”
事实上,若不是香港商会用这些理由一再阻挠,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或早已出台。
早在2007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时,香港各大商会就高调抨击该法的合理性,并影响该法的修改。该法第二稿修订时,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但在香港各大商会反对下,第三稿取消了“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一关键内容。
在地方,广东省总工会早在2008年就起草了《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试图让工人有机会能够和资方就自己的利益进行谈判,从而缓和日益尖锐的劳资矛盾。当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该条例进行审议。
然而很快,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到来。为了让企业安心“过冬”,该条例的审议被迫中断。
重启审议已是两年后。但以香港商会为代表的资方对该条例强烈抵制,他们以撤资相威胁,不断施压。2011年,该条例再次修改,并首次提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五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即可协商。香港商会方面再次反对。港商反弹令《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至今难产。
这一次,香港商会又摆出了同样的理由。
劳工呐喊
香港商会的态度激怒了劳工NGO。他们奋起反击,指责香港企业与其他外资企业相比,在保证内地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做得最差”。
珠三角的劳工NGO大约有近50家,这些民间组织在帮助工人维权的过程中迅速成长壮大,亦有多名劳动领域的专家学者为其出谋划策。
即便是香港的劳工NGO,对港企也不抱有丝毫的同情。香港劳工NGO“职工盟”称,内地2013年发生的15起港资企业大罢工事件中,过半罢工源于企业搬厂导致侵害劳工权益而不给赔偿或不足额赔偿、欠缴社保等问题,九成罢工由企业违反内地劳动法律引发,部分港企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血汗工厂”。
一名劳工NGO的负责人说,“此次港商再度联手,试图阻挠条例通过,其原因在于港商希望维持其以低工资形成的所谓竞争力。”
5月24日,珠三角数十家NGO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长达5000字的《关于工人群体对集体谈判的看法之立场书》以及《广大工人群体对集体谈判之立场联署信》。
财新记者注意到,自5月15日香港商会登报抗议该条例后,不到10天时间,该联署信征集到了数以万计的工人签名。一名NGO负责人向财新记者称,“本来我们也希望能够和香港商会一样,在报纸上登广告表达工人的看法,但内地没有报纸愿意接受这样的广告。”
这批工人多是80后和90后。他们出生于改革开放后,生活在网络和手机普及的年代,观念比父辈更为开放。他们揣着廉价的智能手机,泡在各类社交媒体中,这使得他们能够轻而易举地比较不同企业开出的用工条件,也更容易组织起来。
人口结构变化也赋予年轻工人更多话语权。2004年,中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出现拐点。此后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增量以每年13.6%的速度减少,与之匹配的则是劳动力价格显著提高。从2003年到2010年的这七年间,农民工的工资以年增10.2%的幅度飞速增长。
香港商会方面称,内地政府对工资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资双方并无必要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但工人们称,自2004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尽管最低工资每年都在上涨,然而物价飞涨抵消了最低工资上涨的收益,与此同时,资方还在通过各种苛刻手段消化上涨的人力成本。
2014年,广东省工厂较为集中的佛山、东莞、中山三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多名工人表示,仅仅依靠最低工资,很难维持其基本生活。只有加班,才能获得几倍于最低工资的收入,“所以我们希望对超出最低工资的那部分薪酬进行集体协商。”工人们称。
市场经济改革一度把过去的产业工人从国家的主人打入社会底层。一盘散沙式的工人经过20多年摸爬滚打,重新联合起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态度傲慢的资方对工人的需求充耳不闻、视若无睹,这是工人面对的困局。
最有力量的维权行动,无疑是通过罢工迫使资方对工人打开办公室。越来越多的工人明白一个道理:没有工友们的一致行动,就没有谈判桌上的尊严和主动。
多名工人告诉财新记者,在他们参与过的维权中,基层工会多被企业控制,根本无法代表工人的权益。
工人代表往往是在维权时由工人民主推选出来的。在罢工结束后,这些工人代表往往会被企业“秋后算账”,难逃被开除的命运。
工人们原本寄希望于该条例能够给予工人停工怠工行为以更多的支持和保护,但显然条例出台的初衷并非鼓励罢工。该条例规定,不允许“职工煽动、组织、挑拨、串联其他职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者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这加重了劳动者的法律风险。”一名劳工NGO的负责人称。
前景几何
在对待香港商会的态度上,官方这一次似乎并不准备妥协。
一个显著的标志是官方借助媒体密集发声。
2013年10月,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林浩公开接受媒体采访,强调出台该条例的必要性。“2010年以来,广东省职工因要求加薪等经济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争议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详尽可操作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劳资双方的利益都难以保障:一些企业漠视职工合理诉求,职工诉求因得不到合理解决,停工怠工导致企业生产无序化。”
广东省总工会的机关报《南方工报》亦对该条例的草案进行了全面解读。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许平坚说,“少数企业经营理念落后,还处于由老板说了算那种旧体制之中。现在出台的集体协商首先就是要突破这个企业经营观念和思想上的束缚。”
多名劳工领域的专家称,这可视为广东省总工会对香港商会提出的“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个回应。
针对香港商会多次提到的集体协商会导致商业机密泄露的问题,许平坚说,“企业经营信息适时公开,是企业集体协商顺利进行的基础。部分企业把此类信息列为商业秘密,不予公开,甚至虚假公开,误导企业职工,直接导致企业集体协商效果不佳。”
官方对香港商会态度的转变,蕴含着广东产业转型升级的逻辑。GDP一直领跑全国的广东省,目前与GDP位居第二的江苏省的差距越来越小。仍然依靠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来保持广东GDP的高速增长已是后继乏力,高端服务业才是广东经济的下一个发力点。这意味着港商大规模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已不再是广东省的香饽饽。
2014年5月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目前已一审。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称,虽然这个条例存在一定的缺陷,然而该条例存在两大亮点:一是将停工区分出不同类别,有些停工要受到公权力处罚,而在某些限制性条件下停工行为受到保护,这相当于对工人的停工行动做出了指引。
该条例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因此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不得以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中提到了“停工”的说法。但此后中国再没有就“停工权”如何具体行使作出过任何法律层面的规定及政策层面的指引。
在实践中,工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停工、怠工,此类自我救济行为往往不被法律认可,轻则被企业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重则以扰乱公共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在某些矛盾冲突严重的个案中,停工、怠工行为被套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等罪名,导致工人遭受牢狱之灾。
而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框架内,该条例开启了中国对“停工权”这一敏感地带的具体化立法探索,可视为对“停工权”的行使、限制及阻止进行规范。
二是该条例首次提出了“工会不能履行职责”的概念。
该条例中关于协商代表的产生条款,专门提到了“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地方总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段毅认为,虽然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算是“工会不能履行职责”,但未来对此一定会有所讨论,从而推动中国工会的改革。
欧盟有着类似的集体谈判的法律法规。李敏介绍说,欧盟劳资双方谈判的核心是“工资适度调整”。所谓适度,指的是薪资调整要保持实际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改善竞争力。1995年至2007年,欧盟27个国家劳动生产率增长20.3%,实际工资仅增长13.9%。如果劳动生产率下降,工人的薪资亦有可能随之下降。通过集体谈判来制度化调整薪资的方式,欧盟回到了提高国家竞争力、创造就业机会的轨道上。
反观中国,《2013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指出,中国的刘易斯拐点于2004年到来后,工资上涨迅速,超越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加速减弱了中国经济在制造业的比较优势。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中国制造业的名义小时工资提高了72.7%,快于小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导致单位劳动力成本提高了16.1%。
显然,单位劳动力成本的增加速度,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以广东省为例,2009年至2013年期间,广东省GDP的年均增长率为9.7%,但单位劳动生产力成本大幅增长,比如广东省的汽车制造业,2013年的人均工资大约是2010年的2倍。
李敏说,目前珠三角的薪资调整基本“无序”,前期增长过于缓慢,后期增长又过快。条例若能出台,将有助于改善这种状况。该条例规定了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首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李敏认为,工资增长速度不宜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这样双方才会达成共赢。但这一点目前被劳资双方所忽视。
“和谐的劳资关系,一定是双方共同将蛋糕做大,然后劳资双方再分蛋糕;而不仅仅是一个分蛋糕的零和博弈。如何让劳资双方都能理解到该条例的双赢效果,是这部地方性法规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李敏说,“如果这个条例能够通过,我希望它能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让企业和员工得到双赢,从而追求珠三角经济可持续地、长期地发展。”
本文原刊于财新网,作者王婧